2008年10月28日星期二

支持公投法補正

這一篇是我看到最簡潔扼要列出公投法補正的訴求
支持核四公投促進會提出補正公投法五大缺失:
一、公投法第二條有關公民投票事項的限制應該重新研議,除人事外的公共事項都不應限制。
二、公投法第三十五條有關「公民投票法審議委員會」的設置應該予以刪除。
三、公投法第十三、十五及五十二條,排除行政機關及立法院少數享有公民投票提案權的限制應加以修正。
四、公投法第十及十二條,應將提案人數降為一百人,連署人數降為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五。
五、公投法第三十條,應修正為「公民投票的結果,以得票最多者,且其票數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。」

加州選民即將在十一月四日的美國總統大選同時投下公投票,洋洋灑灑十二項議題(參見:Voter Information Guide),包括一些目前台灣鳥籠公投法禁止的項目,例如削減高等教育以加強獄政和保護刑事受害人,舉債蓋高鐵,集中社福經費在單一項目等等,都和預算有關。
  1. 高鐵
  2. 農場
  3. 兒童醫院
  4. 少女墮胎
  5. 吸毒防治
  6. 獄政
  7. 再生能源
  8. 同性婚姻
  9. 被害人保護
  10. 替代性能源
  11. 選區重劃
  12. 老兵福利
議題是不是重要或者無聊,由連署人數決定,一些也許我們覺得無聊像是是否限制農場放養圈養之類的議題,有超過一定的人連署提案且成案,就表示這個議題大到有一定的人數關心。

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的終極表現,不應被限制在鳥籠當中。

請支持公投法補正。

6 意見:

Alica 提到...

既然是直接民權,我還覺得目前的通過門檻太低。現行規定只要有二分之一的選舉人投票,這其中又有過半同意的話就是通過;也就是說在最極端的情況下,25%加一票可以幫其他75%減一票的人做決定,而這75%中還有跟同意者不相上下的人是明白表達反對意見的!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的基本原則,既然要做直接民權就不要玩代議政治的那一套,絕對多數同意才是直接民權的終極展現!

leeym 提到...

過半數參與投票表示意見表示公投的結果有足夠的代表性。參與投票者超過一半贊成,表示多數人贊成。對於無法參加投票或者主動放棄投票者,應該視為無意見而非反對,自然應由參與投票者代為決定。

按照你的邏輯,那總統大選也來搞個絕對多數,拿不到九百萬票沒資格當總統,合理嗎?

現行規定是以反對公投的角度出發,事先假設沒有贊成的人通通視為反對。

請支持公投法補正,修正為相對多數。

leeym 提到...

舉例說明,按照現行的可笑規定,不投票視為反對,以下三項議題都將輕易被否決:

1. 妳(你)是否贊成政府以「中華台北(CHINESE TAIPEI)」的名義參與世界衛生組織(WHO)等國際性組織?

2. 妳(你)是否贊成政府承認中國學歷?

3. 妳(你)是否贊成與中國統一?

Alica 提到...

事實上我的確希望總統選制為絕對多數選舉人同意,退一步至少也要法國的絕對多數有效票同意;現在的選制太糟糕了。

公投說起來是事務性的決定,跟選一個人出來做事的情況有所不同,並不是不能用代議取代。如果選舉人沒有意願出門投下贊成票,那代表這議題沒有重要到需要花錢辦公投,乾脆用個合理的選制選出代表然後代議就好。

話說回來,明知現行公投法可以這樣玩,民進黨幹麻不提個(反)統一公投?

leeym 提到...

「絕對多數選舉人同意」不切實際,過去四次台灣總統大選沒有任何一組候選人取得絕對多數,即使這次取得史上最高 58.45% 得票率的馬英九都只有 765 萬票,佔一千七百萬選舉人的 44.21%。

我同意你的說法,如果沒有過半的投票率,表示這項議題不重要,但是應該視為「不成案」而不是「否決」。公投的精神是創制和複決,補強代議政治間接民權不足的地方。至少在立法院擺爛的時候,人民還有管道可以發聲。

沒有人希望用反過來的方式搞公投,那才是真的玩殘公投。

藍色天枰 提到...

個人以為這些都可以玩數字遊戲,最主要是如何落實人民投票的意願與參與投票的方便性.

制定了一套很完美無暇的投票辦法,但是要完成這個投票,要花很多煩雜手續.

我想那我還不如把那些時間花在有意義的地方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