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3月24日星期三

[2004總統大選專欄] 所謂的行政驗票



泛藍提出行政驗票,看似合理,不過實際上「行政驗票」本身就是違法的!



仔細看一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





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



第五十三條 (投票所、開票所之設置及開票)



  投開票完畢後,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,將選舉票按用餘票、有效

票、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,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,一併送交鄉(鎮、市、

區)公所轉送直轄市、縣(市)選舉委員會保管。



 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,不得開拆;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

二日起十日內,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、縣(市)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,候選人得

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,選舉人、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,均應持本人國民身

分證。但選舉人查閱,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。





所以,開票完成以後,只有檢察官和法官可以依法驗票。



陳水扁總統釋出善意,願意修改相關條文,增定行政驗票法源,並且一反常態的加入溯及此次總統大選的條款。

不過顯然泛藍並沒有誠意驗票,只想胡鬧,程序委員會在三月 23 日想修法替行政驗票取得法源依據,結果主持會議的國民黨籍廖風德一句「散會」,斷了行政驗票的合法之路。

0 意見: